某天,在朋友圈里发了“雇佣与劳动关系”的问答后,有朋友通过微信提问“加班与考勤”,大意是员工有考勤记录证明下班后在单位加班,问: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这个考勤管理问题好像很简单,却时不时让人犯迷糊。
加班是指经用人单位明确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的劳动考勤。“经用人单位同意”视为“用人单位明确安排”。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自愿在下班后、周末加班的,一般不被认定为“经用人单位明确安排”。
所以,加班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明确安排;二是延长了工作时间,也就是所谓“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
在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经常会将考勤表作为证明自己加班的一个考勤杀手锏,根据上述关于法律认定加班的条件,我们知道仅有考勤表是不足够的,考勤,也就是上下班的打卡,只能证明你一天在单位呆了多长时间,而不能证明你下班后为什么留在单位,留在单位里做了什么?
有时员工加班也很委屈,“下班后我确实是在单位工作,老板往往下班前才交待工作,活又要的很急……”,或者“两个人的活一个人干,每天根本没可能在八小时内完成工作!”员工确实加班了,却又似乎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明确”安排,默默地,加班工资却没有了。
那么仲裁员及法官是怎么看这个考勤事情的呢?他们认为,劳动者证明有超时工作的事实,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者超时工作的事实已经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认可的,应当确认为属于经用人单位安排或同意的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移动互联时代,短息、微信、电子邮件均可作为证据。
另外,加班工资是否可以“秋后算总账”,也就是在劳动关系终结时提出?事实上,很多劳动者也是这么做的。“秋后算总账”,很Cool,当然可以。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好了,加班与考勤问题先说到这里。关于加班,还有很多问题,比如特殊工时的加班、加班工资、加班与值班等,